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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2008-07-21 12:10:42   来源:   作者:   【 评论:0

    现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地区投资优惠、生产性投资的优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以及预提税方面的优惠等。

    (一)区域性的税收优惠

    1、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营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的税收优惠。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的经营期不满10年的,除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款。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生产投资的优惠。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在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待遇。

    2、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

    (四)基础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有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受投资区域的限制。

    (五)特定项目投资的税收优惠

    1、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高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税,第2年和第3年减地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六)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在提取后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发生重组时,如外国投资者有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不满5年的期限内,在以助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投资者(包括由个人投资者持有100%股分并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后,将该项再投资转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份关系的公司,可不认定其撤回该项再投资,因而不予追回该项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八)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目前,预提所得税均已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生产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权使用费,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tags:优惠   外资   投资   企业   企业所得税   投资企业   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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