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的汪某刚把汽车停下来去附近办事,回来汽车就不见了,放在车上的财务包也失踪了。更让汪某郁闷的是,就在汽车失窃当天,有人就用他财务包内的一张银行卡,相继5次支取了16万元存款。
据了解,汪某在某银行双流支行开户,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密码设定为123456。2004年10月,汪某把自己的轿车停放在某单位附近的道路边。当汪某办完事返回来时,发现汽车不见了,车内的财务包也随之失踪。让汪某没想到的是,就在汽车失窃当天,有人就用他的那张储蓄卡,相继5次刷卡,共支取现金16万元。
汪某认为,根据银行相关规定,储户一次取款超过5万元时,银行必须验证取款人身份证,而自己身份证一直随身携带,他不明白盗贼没有他的身份证,为啥能在同一天内,支取了卡内全部存款。
汪某说,事情发生后,他曾多次找到储蓄卡开户银行,要求对方给予相应赔偿。但直到今年4月28日,银行方面也没给他任何赔偿。无奈之下,汪某将开户银行告上双流法院,诉请法院判决银行承担过错责任,承担10万元赔偿金及利息。汪某认为,银行在办理取款业务时监管不严,是导致存款失窃的主要原因。
银行方当庭辩称,汪某对储蓄卡保管不当,以及银行卡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这才让盗贼钻了空子,并非银行管理疏漏造成。同时,由于盗贼持汪某银行卡,又输入了正确的银行卡密码,银行视盗贼取款行为代表了汪某的意愿,符合银行相关法律规定。银行方虽然承认盗贼分5次支取了16万元存款,可单笔取款并未超过5万元,银行无需验证其身份。因此,银行方认为在这些取款过程中,银行并无过错。
近日,双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盗贼是通过划卡和输入密码支取存款的,根据相关规定,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银行方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储户取款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需要出示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但在本案中,盗贼是通过5次取款操作才取走存款的。在此过程中,单笔取款并未超过5万元,银行无需查验身份证件。据此,法院驳回汪某向银行索赔的诉讼请求。(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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